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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荫嫂 发表于 2008-10-26 19:53

王志当市长:只要权力需要,法律也可逾越

王志当市长:只要权力需要,法律也可逾越
(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本来应得到严格遵守。但是,在当今中国,只要有需要,便可随便逾越。当然,有能力逾越法律的,绝非平头百姓,而是部分掌权者。最近,被社会各界炒的沸沸扬扬的王志当市长,就是为需要而权力践踏法律一个典型标本。

根据媒体的报道,关于王志任丽江市副市长的提名在10月 24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王志先生作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台的记者,人们对他在央视的表现见仁见智。但是,无论其在央视工作如何出色,能够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摇身转变为地级市的副市长,在任何法治国家里,都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可是在当今中国,央视名嘴王志却顺利地走完法律程序,跻身于官员行列。

古语云,名不正者,则言不顺。王志此次丽江之行,究竟是以何种身份和名义?根据当地官员和王志本人的解释,他是作为“博士服务团”身份到丽江挂职的,是云南省委组织部决定的。如此,王的履职似乎有依有据了。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非公务员要跻身公务员行列,却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一夜间就变成局级领导干部,其难度就更不可想象了。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该法中,确立了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王志工作的单位中央电视台是事业单位,所以王的身份也必然不是公务员,而其挂职的副市长职位无疑首先是公务员。广大民众对王志挂职丽江市副市长的质疑,多半也是因其未经公务员录用考试而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并担任厅级干部。但是,我国的《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队伍“逢进必考”,所指的只是被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而对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却并无此限制。我们虽然不能恶意地猜测立法者如此规定是有意为权贵从政留下便捷的通道,但是至少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在客观上为权力部门根据需要任用公务员提供了便利。实际中,为规避《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之规定,可直接将被录用人录用为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即可。因此,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决定任用王志担任的丽江市副市长,属于副厅级领导干部,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但是却有规避法律之嫌。

那么,王志履新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任用呢?严格地讲,王志履新丽江市副市长应当属于《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的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即所谓的“调任”。《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按照该条的规定,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主要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惯例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王志原先服务的中央电视台虽系国有事业单位,但如果王本人并未在该单位从事公务,调任王担任丽江市副市长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属于违法调任之列。即便该调任是由云南省委组织部决定的,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因为云南省委组织部也无权逾越法律。当然,对于“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的规定中何谓“必要”的认定权力,则完全掌握在调任机关手里。联系前不久中央调任李鹏之子李小鹏担任山西省副省长,因李小鹏原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所以其属于在国有企业担任公务,单从这里来看应当是符合调任条件的。但王志调任丽江市副市长,似与此不同。

当然,更加令人费解的是《公务员法》自身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既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那怎么能将本身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没有公务员经历的人直接调任为相对高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就是说,如果将本身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没有公务员经历的人调任为公务员,应当让其从最低级的公务员干起,而不应当一下子就选任或委任相对高级别的领导职务。否则,如果调任公务员直接被选任或者委任为高级领导职务,对于逐级晋升的其他公务员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务员职务应逐级晋升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我实在不能理解《公务员法》为 什么不对调任公务员应从最低级别干起做出规定,或许是法律首先需要维护的是制定者的利益使然!

单就王志调任丽江市副市长,还有很多程序上的问题值得商榷。《公务员法》在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至于任职试用期制度,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下,只要在试用期内不出大事(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即便是为政者无所建树、甚至碌碌无为,也不会丢掉乌纱帽。因此,对于王志履职丽江市副市长而言,如无特殊情况出现,试用期不会构成仕途的障碍。但是,其任前公示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前公示,指的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而王志属于调任,因此不需要任前公示。但是,早在2000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第四条“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部分,即提出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等一系列规定。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进行了强调。同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其中(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可见,中共中央还是比较重视工作经历的。因此,即便王志是作为“博士服务团”到西部服务,从基层做起似乎更符合党的干部政策,但云南省组织部门却慷慨地授予其丽江市副市长职务,实在令人疑惑其葫芦里的药到底是什么。

其实,联系近年来各地借助明星效应,慷国家之慨乱发官帽引发的诸多闹剧,也就不难看出闹剧背后隐藏的地方党政部门迫切的利益追求与整个社会对官权崇拜的扭曲心理。地方党政部门之所以将名人纳入自己的官场体系,无非是想借助名人效应来谋求地方利益。当然,如果真正能够利用名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方民生,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不能排除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利用名人鼓吹政绩,特别是借助名人的资源以引起上级的关注,为自己的升迁增加砝码,同时更不排除个别领导好大喜功心理作怪。而从名人角度来说,之所以热衷于从政做官,与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权力崇拜不无关系。同时,他们对官场的迷恋以及对权力的追逐也必将反过来刺激社会民众的神经,对于构建自强自立、崇尚法治、意气风发、奋发蹈厉的公民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多数从政为官的名人而言,虽然他们在政治舞台上角逐,但是他们身后还有更多的空间,大不了还可以再回来。因此,他们从政,多是类似免费的旅游!但是,在社会看来,终归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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