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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月怀远 发表于 2007-7-11 07:29

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img]http://www.sinaimg.cn/dy/c/2007-07-10/U2036P1T1D13415293F21DT20070710122855.jpg[/img]
资料图片:2007年5月29日,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田雨、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

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

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

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

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

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

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

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

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

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

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

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

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

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dqpddd 发表于 2007-7-11 09:06

呵呵,今儿个真高兴。。。:P

风月 发表于 2007-7-11 10:12

就该这样,把炒房的也拉去毙了算了。

bjqq 发表于 2007-7-11 12:05

正义的宣判。:victory:

pactl_zhangj 发表于 2007-7-11 13:42

这是罪有应得啊!

春意浓浓 发表于 2007-7-11 17:03

这真叫做罪有应得啊!

wanghua201 发表于 2007-7-11 17:12

大贪官,早就该杀!!!

bamtnsz 发表于 2007-7-11 17:17

[quote]原帖由 [i]风月[/i] 于 2007-7-11 10:12 发表 [url=http://www.liulanghome.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8309&ptid=49828][img]http://www.liulanghome.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就该这样,把炒房的也拉去毙了算了。 [/quote]
我同意啊呵呵 没人去干啊

沐晨 发表于 2007-7-11 17:59

有权以后就不行
想当初那个人家也是个全国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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