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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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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中国杂技团吃人黑幕揭!
七月一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放了中国杂技团青年演员陈静的故事。陈静今年27岁,8岁加入中国杂技团,13岁和16岁时两次获中国杂技最高奖——金狮奖,多次出国演出,为祖国赢得荣誉。
由于繁重的演出和超负荷的练功,致使陈静腰肌劳损,经诊断,成为残疾,再也不能演出,因而23岁时被迫下岗,每月仅发放400元生活费。2006年,因不同意单位要其将住房搬走,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陈静这样的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第一,陈静的受伤是因职业引起的应按工伤对待。第二,有工伤的人,单位是不能够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强制下岗的。显然,中国杂技团这样做是违法的。
那么,应该怎样对待陈静这样的人呢?如果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就只能“养”起来。没有养起来(包括治病),就是没有遵守法律。
也许有人认为,目前是讲究经济效益的时代,不能为单位争来效益的,你也就没有效益。但是,还是要注意:第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是什么?第二,我们更是一个讲究以人为本的国家,何谓以人为本?这些都要求我们不仅要讲经济效益,还要讲慈善、人道。像陈静这样原来争得荣誉对国家有贡献的人,即使我们国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养”起来,就是良心道德也要求我们要将她们养起来。我们不是奸商——唯利是图;我们也不是畜生——有奶是娘。
我们国家是不是没有养一个没有给单位或者国家带来经济效益的人呢?显然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至少养了20%的不能等同于陈静这样的“闲人”。他们整天一杯茶、一张报。再就是干脆躲在哪里打牌。有的单位的人浮于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但为什么就没有看见哪位领导或者哪个部门象管陈静一样的认真去管一管?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要养起来的人不养起来,这不仅是违法,而且还是给党和国家的形象抹黑。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养起来的人,有的单位擅自将他们养了起来,不单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且是藐视法律的问题。他们这样做,实际上是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占纳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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