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卡内存款被冒领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单位为员工集体办理了工资卡,却由于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及相关储蓄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变更银行卡初始密码的三名公司员工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令银行返还三储户人民币16.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2年1月16日,赵某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办理了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作为工资卡使用。通过正常程序,赵某领取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一张及对帐存折一个,未变更初始密码。到2004年7月1日,赵某借记卡内金额还存有6921.58元,此后再未从此卡内提款。

  2005年2月27日,赵某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公告将该卡更换为银联标识金穗通宝卡,并查出卡内存款仅有余额7.58元。存款交易明细显示: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1月14日,赵某卡内存款分七次支取6900元。赵某同事在得知其情况后,立即到银行核对存款情况,其他未变更初始密码的同事发现自己卡内存款也被他人支取。赵某表示,其从开卡之日至存款被盗,从未授权他人取款,此卡也从未脱离其本人的控制。

  2005年2月28日,赵某等人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赵某的申请,法院到海淀分局了解情况,得知公安部门调取了银行录像资料,证实在该时段内确有一名带口罩、帽子、眼镜的男子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取款,排除了赵某或与其有关人员取款的可能。

  另外,法院还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初向各银行印发了《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银行于2003年底前停止使用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银行卡。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各商业银行要从今年开始,统筹安排各种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银行卡的更换工作,并于200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04年起,各行发行的各类没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不能用于异地或跨行使用”。而直至发生数起类似赵某情况案件,农行西城支行才于2005年3月10日因系统问题停止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的运行。

  一中院认为,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存款及相关的储蓄信息负有安全保密的义务。赵某所在单位为其在农行西城支行办理了103非银联标识金穗借记卡作为工资卡使用后,赵某未变更初始密码,当赵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取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确认,本市已发生多起类似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农行103卡卡号及其相匹配密码在ATM机上盗取客户的存款,可以排除赵某或与其相关人员取款的可能性。由此可见,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及相关的储蓄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103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故农行西城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返还赵某人民币6900元及自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同样获得赔偿的还有赵某的其他两位同事。三名储户共计获赔16.5万元及利息。

还有这种事,了解下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