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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借款条”做证据不充分 法院不予支持

9月28日,一张由26000余元“复印借款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谢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     原告杨谢诉称,其曾是郑州某厂子弟小学教师,由于其厂里资金困难,原告于2000年5月借给厂里现金26 280元,厂里打有借条,但只给了他借条的复印件,并承诺尽快还钱。后原告多次找到厂里催要借款,厂里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该厂偿还借款的26 280元及利息10 200元。     作为被告的该厂辩称:其所借原告款项早已归还,原告有异议应出示欠款原件来证明。     对此,法院认为,该借条系复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所以,不能确定是否与原件相符,且该证据是本案的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闲了点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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