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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讯] 微软“黑屏”计划触及法律底线 [打印本页]

作者: 霜飞惊鸿    时间: 2008-10-26 21:36     标题: 微软“黑屏”计划触及法律底线

正当广大网友就“黑屏”事件是否违法展开激烈讨论之际,微软法律及公司事务部知识产权总监于维东表示,微软是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让用户知道他们正在使用盗版软件。按照他的说法,微软此次“黑屏”是在给中国人民上“普法课”。

  江西太茗律师事务所的周立主任对于维东的说法表示赞同:“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的共识。从此事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确实可看着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课,对今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完善有借鉴意义。”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谭毅溪表示,微软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其权利。但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才能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划清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与滥用的界限?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演变,人们也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或滥用是需要正视的问题。微软之所以能够对正版软件定价权一言九鼎,在反盗版问题上霸气十足,归根结底还在于它已经获得了隐性的垄断地位。也正由此,要警惕其知识产权异化成“知识霸权”的危险。

  有法律学者建议,去年8月,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在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已经明确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列为反垄断对象。从目前的情形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问题作出细则性规定,或者参照美国、日本、欧盟的做法,发布相应的行为指南。

  “既要反知识侵权,又要反垄断,只有达成这样的共识,才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在微软挑起的这场黑屏‘风波’中,中国消费者难免受伤,微软也未必会成为最后的胜利者。”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分析说。

  ●争议二

  电脑软件是动产还是附属物?

  根据此前微软公布的“黑屏”计划,预计在一个半月内,分批次通知到所有XP专业版操作系统用户,并称这是一项全球行动。

  有细心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微软此举有悖《物权法》的相关精神,认为微软是理所当然的把软件当成了动产。而事实上是,“从形式上看,软件是无形资产,不是有形资产,电脑如果是一个房子,软件就是房子里的空气。”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周红则表示,她已经注意到网友对软件是动产还是附属物这一问题的争议。她认为《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但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软件应该是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因此,她不赞成软件为动产附属物的这个提法。

  ●争议三

  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是绝对的?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处于什么地位?

  南昌市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爱生认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不过,在保护知识产权中,不能片面维护权利人一方的利益,使各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按照微软公布的价格显示,Office个人版在美国售价约400元人民币,而记者从南昌市新大地电脑城了解到,正版的微软office软件最低价格也在1000元以下,最高价在4000左右。

  一位商界人士称,市场竞争应该是公平竞争,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但微软公司这次在中国启动WindowsXP和Office的正版验证行动表明,它利用在上游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排挤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很成功,因此在竞争对手完全排挤出市场的情况下,它肯定会抬高产品的价格,而绝不具有市场竞争中的创新动力。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公平的。

  有人进一步认为,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如果微软是合法垄断者,那么微软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单方推行的“黑屏”则属于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微软这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措属于违法行为。

  ●争议四

  打击盗版的枪口该指向消费者吗?

  微软法律及公司事务部知识产权总监于维东接受采访时表示,微软的正版验证计划与反盗版宣传日之间并不存在联系,微软将在技术、执法、教育三方面普及正版。微软中国董事长张亚勤本周一表示,WGA计划从三年前推出时起,就不是为了“釜底抽薪去打击盗版”,目的只是为了“帮助用户识别自己的软件是不是正版,并且为用户提供一种购买正版软件或采取其他措施的选择”。微软还表示,“黑屏”并不违法,微软并没有强制用户买正版。

  很明显,在微软看来,虽然盗版软件是由经销商出卖,但消费者在使用,同样也是在违法。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正尉认为,消费者购买软件,只要是在“不知道其所买的软件为盗版”的前提下,他就对购买的软件构成了善意取得,而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理应享受对物品“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时微软对消费者的所有物品未经许可进行‘黑屏’行为就违法了”。

  “既然消费者对经销商出卖的盗版软件并不知情,那么要打击盗版也要从经销商着手,而不是把矛头对准消费者。”高正尉对微软的做法不能理解。

  ●争议五

  “黑屏”是否属***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微软“黑屏”事件,人们的讨论并没有仅局限在民事领域。

  针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公安部递交此次微软“黑屏”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举报。各界人士也发表了不同观点。

  江西省计算机协会的刘秘书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微软的“黑屏”计划已经对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的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构成威胁,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实施“黑屏”计划的用户里面也有党政机关,万一微软在“黑屏”计划中暴露出来的漏洞被其他“网络***”掌握了话,后果不堪设想。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李云龙对此却持不同看法:微软的“黑屏”行为与“***”的攻击行为有本质区别,“***”的主体和行为都具备违法性,存在主观故意;而微软的行为只是在他人侵犯其权利时进行提醒和制止,主观上也不存在破坏用户系统的故意。

  10月22日,江西省公安厅网监总队一位姓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用户将Windows系统的自动更新选项关闭,没有下载安装验证程序,微软用于验证和黑屏显示等的软件包就不可能进入电脑,用户的电脑桌面就不会“黑屏”。既然微软的该项计划是要经过计算机用户同意方可实施的,所以不能将微软的行为定义为“***”行为,对公民的隐私就不构成侵犯。

  ●争议六

  鉴定软件真伪谁说了算?

  中国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认为,微软一方面称用法律保护自己,而另一方面却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利,在滥用法律,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黑屏”是微软大量的电子化、未经协商的单方面格式合同,有违“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法律准则。

  郝劲松说,消费者无法鉴别真版与盗版,消费者没有这样的鉴别能力,也没有鉴别的义务,微软此举是霸王规定。“鉴别”需要专门的知识,微软也没有提供资金服务,消费者为什么要花费时间和代价去学鉴别微软的真伪呢?因此,不去鉴定任何软件的真伪,显然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普通计算机用户,如果非要鉴定真伪,又去哪鉴定?去微软?谁赋予了微软的鉴定权?微软有鉴定资格吗?打击盗版,应该打击制造、销售电脑的企业,因为盗版的非法所得在制造者;而不是普通电脑用户,更不该打击他们的电脑,因为普通电脑用户也是受害者。微软显然打击错了对象,并无限扩大了打击范围。
作者: 霜飞惊鸿    时间: 2008-10-2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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