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上海一证券营业部非法吸资42亿 总经理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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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朵金花
时间:
2007-9-26 14:24
标题:
上海一证券营业部非法吸资42亿 总经理被判15年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7亿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该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和财务部副经理袁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15年和4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据悉,这笔吸收的巨额公众资金用于拆借给其他单位炒股、收购公司股权以及投资房产项目等,也因此造成了客户巨额损失。
许诺高额回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采取支付8%~10.5%不等年固定回报的方法,以此收取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管理、国债投资等资金。由于该利率高于银行的同期水平,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先后有48家单位及106名个人将资金投入该营业部。 该案的被告之一,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拥有硕士学历,而且全面负责经营工作。在作案分工上,徐杨进参与决策,并开展实施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如负责联系存款单位、确定存款规模和利率等。另一被告,营业部财务部副经理袁敏则具体操作经办吸入资金,还本付息资金和拆借资金的调配、划拨等。 根据检方的指控,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达42.7亿余元。案发前,这笔巨额资金拆借给多家单位,然后由后者用于炒股、收购公司股权以及投资房产项目等。
盗卖客户基金弥补缺口
期间,徐杨进还以客户提取保证金的名义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2002年3月,徐杨进指使袁敏以客户提取保证金的名义,将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资金20万元,交付给本市一家装修公司,用于支付他人住宅装修费。 2005年4月,徐杨进再次动用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的24.7万元资金,委托购买了1辆帕萨特小轿车,并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随后,该车予以出借并赚取租金。 同年,徐杨进再次指使袁敏从营业部客户保证金中划款3000万元,用于他人的股权增资注册。 由于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该营业部开始盗卖客户的基金和国债,并盗划客户的保证金,由此造成了6.56亿余元的客户损失。截至案发,尚有本金5.18亿余元未偿还。 2005年7月,徐杨进向公司方面陈述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资金的事实,公安人员随即将其带走。当年8月,袁敏也被抓获归案。
焦点
不是委托理财,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徐杨进和袁敏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浦东法院(一审法院)的看法是,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徐杨进为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敏则是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吸收资金的主体是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而非徐杨进个人,在营业部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徐杨进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另外,具有相关资质的营业部开展的是委托理财业务,并非吸收公众存款,因此营业部仅仅是违反总部内部规定,行为性质上只是违规操作。 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证券营业部无论是否具有委托理财的资格,只要以承诺保本付息方式对外吸收资金,均违背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实质。因此在一审法院看来,该营业部对外吸收资金方面,无论在收益的确定性还是风险的归属性,甚至意愿的体现性等方面,均与委托理财的相关特征不符,相反则表现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性。 徐杨进和袁敏一审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徐杨进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异议,而是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表述不同看法。
判罚
营业部总经理获刑15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徐杨进和袁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徐杨进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同时挪用本单位财物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徐、袁两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徐杨进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而袁敏则获刑4年,被处罚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别被“高额回报”蒙住双眼
李少林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的金融法规规定,金融承诺高额回报,以此推动并开展类似于人民币存款的业务必须经过央行批准,否则肯定是违法行为。而此案则告诫投资者,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高回报也肯定伴随高风险,因此投资者首先要查看,相关机构是否取得了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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