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统一案件举报线索需警惕信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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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朵金花
时间:
2007-9-26 14:43
标题:
统一案件举报线索需警惕信息垄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酝酿举报人保护计划并设立全国统一举报网站,与此同时基层检察院设置的举报中心也将随之取消。“所有举报线索将首先进入最高检的举报中心,再由其进行分流,同时对分流下去的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现有各地的举报电话也将改成全国统一的免费电话”。 从1988年3月8日深圳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设立举报中心算起,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二十年来,举报中心工作方式有了重大的变化,从以来信、来访为主转变为今天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多元化的方式。然而,与此同时,全国发生的证人和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 面对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议中的“基层检察院不设举报中心”、“举报线索由上级分流”的改革设想,具有合理性。此举更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提高举报效率。尤其是,在目前司法仍未摆脱地方行政干扰的情形下,举报线索上收一级,基层检察院本身不直接接收举报材料,那么,查处所有案件,基层检察院都能以“上级督办”作为尚方宝剑,来对抗地方行政的干扰。 但是,同时,人们对此也难免有一些担心。在我国,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一体”是一个原则。但是,“检察一体”并不否定也不能否定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如果举报线索完全由上级检察机关掌握,也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案件启动侦查的权力也由上级决定,那会不会使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比较被动? 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在推行统一线索制之前予以考虑并想办法克服的。比如,首先,举报线索都由上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渎检等部门参加的举报线索评估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后,再由上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分流,这可能让有价值的线索被忽视,也可能造成举报线索的拖延和低效,影响打击效率。应该说,举报线索的评估不仅需要法律知识,也需要地方知识与经验,上级检察机关很难对其辖区内的社情、民意十分了解,具备完整的“地方知识”,因此,基层检察院极可能在很多线索的价值上,更有判断力。 其次,对于举报线索都要进行评估再转发,如果上级检察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很难做到及时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侦查时机的错失。而且,案源由上级统一分流给下级,从信息的接收层面看,这种单向流动可能会形成信息垄断。在有些案件上,多级检察院如果同时获得案源,就意味着某种信息竞争,会形成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如果某一级接到举报后不查处,失职渎职,另一级检察院很容易便能知道,也有能力监督对方。而分流后,这种局面可能受到破坏。 再有,基层干警生于斯、长于斯,他们熟知本地社情民意,对于举报线索,他们知道哪些可能具有真实性,哪些是错误举报或者诬告。而如果全部线索来自上级,基层干警只能被动等待指令,可能会损害其能动性。 还有,如果基层检察院没有了举报中心,还可能增加举报人的成本。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网络不发达,他们还习惯于直接上门举报或者通过信件举报。 从根本来说,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应该加快立法,加大对泄密者、报复者的责任追究,这其中,关键是检察机关能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扰,独立办案,不致轻易被要求透露举报人信息。统一全国的举报线索固然有利于信息保密,但也可能形成信息垄断,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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