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与同事吵架将对方拇指咬成重伤 女子获刑并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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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朵金花
时间:
2007-9-26 14:48
标题:
与同事吵架将对方拇指咬成重伤 女子获刑并赔10万
34岁的王燕(化名)因琐事与同事赵女士发生争执,王燕一下将赵女士的手指咬成重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判处王燕赔偿被害人赵女士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6年2月25日下午1点多,在丰台某食品店内工作的王燕,因琐事与同事赵女士发生争吵起来,随后二人动起手来,情急之下,王燕一口咬在赵女士右手的拇指上,将赵女士的手指咬伤,致其右手拇指功能部分受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王燕被公安机关拘留。 诉讼过程中,赵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今后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王燕辩称赵女士的伤情并不是她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赵女士经济损失。王燕的辩护人认为,赵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赵女士所受伤害是王燕咬伤所致,王燕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王燕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赵女士所受伤害并非王燕咬伤所致,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赵女士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对王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燕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赵女士要求王燕赔偿其今后治疗费,因实际损失尚未形成,待实际损失形成后,另行解决;赵女士要求王燕赔偿经济损失中无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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