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浙江对“社区服刑”予以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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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朵金花
时间:
2007-10-1 22:54
标题:
浙江对“社区服刑”予以立法规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如何在“社区服刑”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为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完善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据浙江省司法厅介绍,从2004年起,浙江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正式试点“社区矫正”,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不在“大墙”内服刑,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截至今年7月,浙江全省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扩大到11个市30个县(市、区)的410个乡镇(街道),先后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766名,期满解除矫正2908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2%以下,低于全国试点地区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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