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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见死不救”真的没治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fl_own    时间: 2006-1-10 10:59     标题: 见死不救”真的没治了吗

月25日凌晨,桂林市穿山乡七星村一巷子内发生抢劫事件,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拦截劫匪时,被对方刺伤,肠子外溢。伤者被急救车送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可面对危急情况和伤者家属的哭求,医生迟迟不进行手术抢救,要求家属先交费用。伤者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随后死亡。(据7月28日《新安晚报》)

  7月26日,山西省祁县原西村杨续茂的8岁女儿,突出发病紧急送往山西祁县人民医院救治,结果1小时也没敲开该院急诊室的门,由于医生怠慢使这个8岁女童不治身亡。(新华网2005年07月29日)

  两起见死不救的事件,实在令人痛心。先交费再治病,这是医院的规矩,也符合常理,但面对肠子外溢危在旦夕的重症,医生还在强调得先交费再手术,没交费就无动于衷,怎么说也不能让人理解是正常现象,特别是山西杨杨续茂的8岁女儿死在千呼万唤医生就是不给开门的承担抢救生命的急诊室门口,作为医生你还能说出什么理由呢?

  人命关天,别说在医院,就是在大街上,人们遇上这种危急情况,凭良心也得想办法去抢救,然而,在“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医院,却发生了这等有悖道德、丧失人性的怪事,作为当事的医生难道在心灵上就没有负罪感吗?

  由于近年来医院在市场化运作上不断加大力度,无形地医生的注意力由“治病救人”引向了追求利益,市场化已经使得医院的“公共产品”属性大打折扣。即使这样,也绝对不能成为医生见死不救的借口。换句话说,不管医院在管理体制上怎么改,“救死扶伤”这个基本方针不能改变,这是衡量一个医生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医务职业荣誉和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每一位医生,在他刚刚从事这个行业时,他的导师他的领导都会这样教育他,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这种职业道德可能就会被金钱利益这些充满诱惑的东西所淡化甚至所异化。

  透过桂林市人民医院和山西祁县人民医院发生的这两起事件,再次让人们来研究探讨“见死不救”这个被时常提起的又陷入难解境地的严峻话题。从事件的表面上看,“见死不救”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虽然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是,从法律上,对“见死不救”的医生如何去认定,如何采取强制性惩罚措施,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规范的说法和依据。我们欣慰地看到,2004年9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而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除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这毕竟只是在深圳,此类的规定其他地区还不多见。

  从长远看,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把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个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每一位医护人员认真履行天职来得到真正的落实,并不断发扬光大,让“见死不救”者良心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二是要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有操作性的规定,弥补“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缺失。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我想,抓住了这三点,“见死不救”恶性事件也许会大大减少,“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才能在医院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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