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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生活谈法律

本文是我转自一位台湾作者的,文中法律条文虽与大陆的不同,但日常生活与法律的重要关系却几乎是相同的.请察看.

一、前言

       生活在「法治」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可能会碰到法律的问題,有些人甚至违反了法律的条文,本人还不自知,另有一些人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却往往忽略去探究法律的常识,以致发生纠纷时,不知所措。因此,吾人若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有人因此喪失自保能力而吃亏上当、有人因此誤蹈法網,而深陷囹圄。所以生活在法治的时代,国民应充实法律知识;尤其在公务机关服务的同志,更应就业管工作相关法令,深入钻研,以利工作遂行並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

       在現实生活当中,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每個人從早上起床,到晚上睡觉,周遭所發生的事情,往往牽涉了許多法律的問題。如我們每天的食、衣、住、行、育、乐等事項,亦都有法律的規范。现略述如次:

(一)、「食」的方面

     民以食為天,吃是人生的大事,也是生命延续的重要條件。但「吃」却經常吃出問題,如我們可經常在新聞媒体上看到,某机关团体用餐集体食物中毒的消息。因此,吃就有﹁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餐厅對於变质或腐敗之食物,不得有贩卖的行為﹂。如將腐敗或變質的東西贩卖給顾客,負責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罰金,並得吊銷其营业或設廠之許可執照︵第三十二条︶。﹁餐厅用变质或腐敗的東西給顧客吃,如發生拉肚子或食物中毒,可否請求餐厅賠償或要求其他权利?﹂。如吃了不潔食物,造成身體受損,顧客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向餐厅请求損害賠偿責任。

     損害可請求那些賠償呢?﹂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該受害顧客去看醫生所支出的醫藥費用,及無法上班而被扣的工資,均可請求餐廳賠償。倘因此精神上受到損害,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若不幸有人因食物中毒而死亡,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除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十八條︶﹂外,亦可請求支出之殯葬費。另外如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律規定應扶養之親屬者︵如父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加害人對於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衣」的方面


     俗語說:﹁佛要金裝,人要衣裝﹂,愛美是人的天性,一般人外出,皆會穿戴整齊,講究服儀美觀。但是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故意不穿衣物裸露身體引人注意,是否有法律規範呢?

      公共場所裸體,系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住」的方面

     台灣經濟繁榮,人民生活富裕,享有個人棲息住所者,與日俱增。但住有﹁土地法﹂、﹁建築法﹂等諸多法令規範。如未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建築造屋,或於頂樓任意加蓋,皆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如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地方政府限期拆除。

     又如常見住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拒繳管理費的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十二條,住戶如經管理委員會定期催告後仍拒繳,管理委員會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住戶繳清管理費。

(四)、「行」的方面:

     行的交通法規很多,我們經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如飛機有民用航空法,船有航業法,火車有鐵路法,汽車有公路法、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另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以增進公共福利,促進大眾捷運系統發展,有大眾捷運法。

      現今台灣人口稠密,車輛成長率高,交通問題日趨嚴重,車禍意外事件頻仍。如果汽車駕駛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其他如酒醉駕駛︵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須負刑事責任︶,違法超車、超速、打瞌睡等亦同是﹂,以致發生車禍時,就民事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汽車駕駛人對於駕駛安全,當負注意之義務,若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發生車禍,即屬有過失行為。

      如因開車肇事而致他人身體受傷時,駕駛人在刑事上應負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依法須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不幸致重傷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如因此而致人於死,則須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本罪非告訴乃論罪,一旦發生不須被害人提出告訴,肇事人依法將被起訴判刑。

(五)、「育」的方面

      由於國人重視親情,尊崇倫常,民法親屬篇︵民法第一一一四至一一一六條︶就有規範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如對有扶養︵育︶義務者棄養,則違反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刑法二百九十五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又假如有一個人,不願意讓其小孩到學校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其行為有無違法?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凡人民有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一0八四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乐」的方面

      自從政府實施隔週休二日以來,國人日漸重視休閒旅遊活動,但娛樂之餘,也要遵守法律的規範。如某甲平日喜歡踏青冶遊活動,並常利用假日,邀集三五好友上山打獵。但如某甲打死了一條蛇或一隻鳥是屬於野生保育動物,某甲則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非法宰殺、獵捕保育野生動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又如某乙平日喜歡唱歌,常於自宅高唱卡拉OK至深夜仍欲罷不能,因而妨害鄰居安寧。某乙行為如經鄰人報警處理,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另為解決日愈增多的旅遊糾紛,民法已增訂旅遊章節(訂於八十九五月五日施行),對旅遊休閒事項,有詳細的規範,殊值吾人瞭解,以維護個人權益。

三、结束语

       由上述事例可知,法律和個人生活是息息相關的,缺乏法律常識,不但容易誤蹈法網,也會喪失很多權益。因為法律既經施行,則有全國統一適用之效力。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在現代生活裡,一定要知道法律是行為的規範,法律規範那些事應該做,那些事不能做。也必須敬謹遵守;基此,我們應該重視法律教育及培養守法的道德修養,以期建立民主、自由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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