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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帮领导取钥匙摔残 法院判由政府赔偿
丰都县双龙场乡政府林业站职工隆应明,在上班时间帮领导取钥匙时摔伤一案昨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隆应明的行为虽然不算工伤,但属于职务行为,其受伤致残的后果由政府买单。
2005年9月7日下午3时许,隆应明正在上班时,副乡长向旭东叫他到附近的乡政府宿舍楼,帮乡党委书记向爱权取钥匙。隆应明从4楼吊下3楼取钥匙时,绳索突然断裂,隆摔成重伤。该县人事局认定隆应明是帮私忙不能算工伤,隆只好将领导向爱权起诉到丰都县法院,索赔续医费。法院审理期间,向爱权又把向旭东、乡政府追加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隆应明在上班期间受分管领导向旭东安排,由政府提供作业用具(绳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虽然该工作不属份内之事,不属于工伤,但属于职务行为。况且,乡政府已表示“参照工伤对待”。所以,乡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向爱权作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放任、默许隆应明从事高危作业,应该承担一定相应的责任;隆应明虽然是受领导安排从事工作,但明知是高度危险作业,也无作业的资质,况且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去取钥匙,也有一定的过错。
丰都县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龙场乡政府已支付的9.8万余元治疗费用外,尚欠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8.9万余元,由乡政府承担80%,隆应明和向爱权各承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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