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监护责任转移“临时家长”担责

   少年王某好奇转动汽车钥匙,致使汽车失控撞伤饭店两员工。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要承担六成责任,而他的亲戚陈某因监护不力,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3日8时许,陈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途经一市场时,把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没拉手刹也没拔出电门钥匙,就匆匆下车。坐在车上的王某好奇地启动了油门又挂上挡,失控的面包车冲出路外,一头扎进路边的饭店,将店里的两员工撞成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和王某随后被伤者诉至法院。据法院查明,王某年仅14岁根本不会开车,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这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陈某还得对王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王某未成年,其父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儿子留在陈某处,不论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都属于监护责任的临时转移。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显然失职了,因此要对王某负60%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