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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还“乌龙案件”一个真相

来源: 新京报   
 

  郝金安,这个河南农民的名字,或许将同佘祥林一样,成为“乌龙案件”的一个标本。

  1998年,在山西临汾打工的郝金安涉嫌“抢劫杀人”被判死缓,8年后,另一名嫌疑人承认是自己作的案。而此时,在狱中服刑八年的郝金安原本健康的身体已成残疾。尽管郝金安一直未放弃鸣冤,称自己是被警方“屈打成招”,但无数的“状纸”都石沉大海,毫无回应。即便现在司法机关已认定郝金安是清白的。但因“真凶杀人案”尚未宣判,郝金安至今仍在牢中。(12月14日《大河报》)

  或许,郝金安的经历,就是佘祥林案的重演。这样的“乌龙案件”,已然是中国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它本身就已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且,在类似“乌龙案件”面前,我们的司法救济和纠错却显得那样的无力,那些蒙冤者不得不继续披着罪名,继续牢狱生活。

  比如,河北人聂树斌1995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两年前,“真凶”王书金归案。但聂树斌家人的申诉,却被法院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直到最近,聂家才收到神秘人寄来的判决书,王书金也提出上诉,表示将为替他背黑锅的聂树斌“洗冤”,而最终结果尚不得知;郝金安似乎比聂树斌有些幸运,判的是死缓,但他似乎又更为不幸,他在狱中也写了数百次申诉状,并且曾向警方点出真凶,可是等待他的,是肾都被打坏了,仍未获自由。

  不论是聂树斌还是郝金安,在纠错的过程中,我们都看到,某些所谓的“司法惯例”已经成为影响“洗冤”的障碍。要对相关案件再审,一般都有审理过原案的下级法院参与,来提供此前审理情况与案卷材料。很显然,这一系列的“乌龙案件”,都让我们看到刑讯逼供的魔影,看到司法机关种种滥权行为。一旦翻案之后,势必要启动问责,当年那些案件主办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有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没有适当的司法回避,就无法有效祛除相关阻力。当务之急,在郝金安案中,需要当地司法部门回避。而且,整个过程必须落实律师在场制度,由相关代理律师加入审查工作,成为一种监督力量。此外,还必须对案件的最重要的人证———真凶,做好保护措施。

  只有及时的、系统的、缜密的处理这样的“乌龙案件”,司法才能获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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