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安防员监守自盗 保安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一家汽车维修公司从保安公司雇佣了两名保安员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看护,哪想其中一名保安竟监守自盗,偷走汽车维修公司价值4万多元的财产。汽车维修公司认为是保安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保安公司赔偿他们的损失4798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汽车维修公司2.6万余元。     2006年5月24日,汽车维修公司与保安公司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安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汽车维修公司聘用保安公司的两名安防员,为其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汽车维修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维护汽车维修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在工作区域内巡逻、检查,并负责晚间公司员工下班后锁好业务大厅及办公室的门。     双方签约后,履行初期一切正常。但让汽车维修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9月16日早晨,公司员工上班时发现在办公室放置的公司装有主数据库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抽屉里的移动硬盘、数码复读机、汽车电脑检修软件及相关的数据连线等设备全部丢失。现场留有安防员侯某留的字条。公司通过字条内容和监控录像得知,丢失的财物是侯某监守自盗。案发后,侯某也失踪了。     由于丢失的的财产对汽车维修公司的影响很大,汽车维修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也通知了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人员看了现场后当时承诺会赔偿汽车维修公司的全部损失,但事后却一拖再拖。汽车维修公司还提出及时补充保安员的问题,保安公司岁口头答应,也迟迟不增派人员。2006年10月14日,仅剩的另一名保安员也留下字条离开了汽车维修公司。     汽车维修公司觉得,在签订安防合同后,保安公司不仅没有做到保护达汽车维修公司的安全、防盗,反而发生了监守自盗的恶性事件,造成4万余元的财产损失。由此汽车维修公司认为保安公司既不赔偿损失也不安排保安,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已使“安防服务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保安公司解除“安防服务合同”,由保安公司赔偿被盗财产的损失4618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     保安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汽修公司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财产赔偿损失。保安公司认为,因为该财产是被盗财产,应待刑事判决后才能决定是否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具体的赔偿额度。而且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汽修公司迟延给付服务费,违约在先,所以保安公司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公司与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安防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鉴于该合同在诉讼期间已履行期限届满,现双方也都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已实际解除,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根据汽修公司所提供的支票领用登记单显示,汽修公司给付安防服务费的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存在违约情形。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故对于原告汽修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汽修公司签订该安防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公司财物的安全,同时这也是保安公司的主要工作责任。虽然派出所以该案涉及民事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并且没有最终确定盗窃人员及被盗财物的价值。但汽修公司财务丢失是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无论是否保安人员侯某所为,保安公司都属于存在工作上的瑕疵,致使汽修公司签订安防合同的合同目的没有达到。因此保安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现原告汽修公司向法院主张被盗物品价值46180元,保安公司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虽然具体被盗物品尚难认定,但现场留有被告保安人员侯某的留言认可拿走部分汽修公司财物。如保安公司对丢失物品的具体内容存有异议应负相应举证责任。因保安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汽修公司主张的数额予以赔偿。但鉴于汽修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丢失物品的证据存有瑕疵,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据此,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汽车维修公司26000元;汽车维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闲了点点图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