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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官员滋生官场潜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当某种超越常规的东西通过权力得以寻租之后,它或多或少地会演变为一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潜规则。
近日,山西省环保局和山西省财政厅联合拟定的“百万元重奖治污有功官员”引起众多争议,有人质疑:改善环境本是公务员应尽职责,为何要设百万重奖?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科学家搞出重大成果能奖500万,官员搞好环保为何不能重奖?” (5月24日 《都市快报》)
对刘向东的“回应”是否站得住脚,各位看官自有评说。但山西省重奖治污“官员”的做法,已不仅仅超越了《国家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奖惩的相关规定。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华晓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坚决反对重奖公务员!其理由有三:一是重奖缺乏法理依据,政府官员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属于应自觉履行的职务行为;二是重奖动用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收入,应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或人代会的通过。三是重奖违背了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履职尽责宗旨。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没有理由动辄反对政府作出的决定。但是,当重奖公务员即将成为官场潜规则的时候,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和民众的正常生活的时候,我们应义不容辞地对此加以认真思考。著名评论家童大焕在撰文评论这一事件时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重奖治污“一把手”是饮鸩止渴。
笔者也认为,重奖官员确实值得反思:
其一:重奖治污官员凸显了同级地方人大的监督不力和出现的相应监督真空,使人大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同级地方人大必须履行《宪法》和《人大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能,确保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同级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的监督显然鞭长莫及。正因为如此,山西省人民政府才敢斗胆“违法”、“违规”。
其二:重奖公务员体现了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减弱甚至是执政的无能。环境污染,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总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变过程。是官员治理不力,亦或者是官员渎职使然?而重奖治污官员,又恰恰掩盖了对官员治污不力责任的追究。
其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做法,势必会刺激各行各业竞相参与对财政收入的“分割”,即使在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的时候。摘帽后反弹,以及反弹后又重新拿出巨额资金进行重奖,必将加剧“重奖”与“污染”的恶性循环。而重奖中的金字塔奖金分配结构,久而久之又会影响大多数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如此重奖公务员得不偿失。
其四:重奖公务员与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对《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极限的突破,势必会加剧改革的人治化进程,削弱依法治国的法治化改革成果,最终造成公众心灵无所慰籍,社会公平失去依托。
其五:当重奖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正常的问责遭到削弱和逃脱。倘若政府不采取果断措施进行问责,更多“人祸”的因素将滋长为对政府权力和公众利益的公然挑衅,最终让法制沦为人治的奴仆!
如何避免重奖滋生为官场的潜规则,当务之急就是谨慎地取消对官员的重奖,让官员的奖惩范围、奖惩尺度归位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其次,就是实行奖惩并举制度,特别应加大对对官员治理不力的问责力度和治理绩效显著的肯定力度。再次,就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决避免“依人行政、依事行政”等人治行为,真正把我们的各级政府切实建设成为现代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治理依法行政的主体,也必须对依法行政的客体进行治理,二者缺一不可。
重奖解决的只能是临时性问题,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只有在发展中才能标本兼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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