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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骂灾民女孩,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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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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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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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骂灾民女孩,法律依据何在?
江苏新沂的一个女孩子因为与跟四川网友发生矛盾,竟然在自己的QQ空间里发了一篇题目为《恭喜四川发生大地震》的帖子,对汶川大地震中受灾的群众进行嘲笑。6月5日,这名女孩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据6月7日《现代快报》报道)
看了这条新闻,着实吃惊。第一个吃惊在于,这位女孩如此言论,也真够无知、无良的;第二个吃惊在于,固然说了错话,但竟因言获“罪”,被施以治安拘留3日处罚,也离谱了点。
在我以为,人之思想自由,是绝对的,无限制,因为纯属私域;而人之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因为可能发生社会影响,则自由度是相应递减的,多是要受限制的,而这个限制因素,可能是来自法律,也可能是来自道德。故而,尤其在公共场域之言论、行动,理应负起责任,而非不经大脑。
这位女孩,因为发布错误言论,结果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日;公安机关的逻辑,也就在于考量到了“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第一,必须明晰的是,这名女孩错误言论的发表场域,是个人QQ空间,——本就是个公域、私域的界定上存在争议的东西。好比一个人站在家门口——不是室内,——但也不是大街上,“指天骂地”了一番,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呢?如果不是部分网民发起“网络通缉”、“人肉引掣”搜索,一个普通小女孩的个人QQ空间而已,能有多大关注度?社会影响有多大呢?
要是依着这个逻辑,诸如街头谩骂、网上时见的地域歧视,当然首先不对;但是,是否也该逐一拘留呢?……
其二,根据报道的介绍,这名女孩“1990年11月生,还不足18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敢问公安机关对这名女孩施以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法律依据何在呢?
这名女孩确实说了错话。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但绝对不是混淆界限,由法律来越俎代庖。西哲伏尔泰曾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化用之,我所要申明的是:我坚决反对这名女孩的无知、无良错误言论,但是,却不得不坚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女孩——“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权利。
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恐怕要远比“一棍子打死”有价值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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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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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 一棍子打死 会起更多的警戒作用 `
因为没有典型的例子`所以人类才会不断犯错 `
如果一有问题就施加严惩 `
那么`世界就和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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憧憬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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憧憬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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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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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道德上的谴责!
喜欢有雨的世界,喜欢每一滴雨水洒落在身上的感觉,雨哭了我就不用再落泪了。
我好想去寻找那个充满雨的天堂!你说会有这么一个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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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nar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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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nar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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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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