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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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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江华律师 点评:“茶水尿常规检验”事件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茶水事件”
(一)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于医院给患者提供的是医疗服务,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
(二)记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调查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可见,记者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对医疗服务进行调查和舆论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所以,记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调查权、监督权。
(三)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不是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虽然患者有知情权,记者有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可见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去医院接受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时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为自己主张权利,“茶水事件”中的记者不是以治疗自己的疾病为目的接收医院医疗服务的,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消费者,依法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看“茶水事件”
(一)“茶水事件”中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虚构了自己的身体病症,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医生作出正常的判断,对于一个自称身体泌尿系统不适的“患者”,作出“来就诊者通常有病”的推断是通常情况下一个正常医生应该做出的早期初步判断,因为通常情况下,无病的人不会自己跑到医院去请求医生对自己的身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所以,“茶水事件”中记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茶水事件”中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占用了宝贵的医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身体健康的记者为了自己搜集新闻素材需要,或者说为了自己的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可以去医院调查取证,但是记者的调查权不是没有限制的。
医院是救治患者的地方,每天都有大量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着救治, 一个伪冒的“患者”去了10家医院做了虚假陈述、提供茶水冒充尿液要求医院专门用来检查尿液的医疗仪器来检测本身是危险的,直接的损害后果是占用了其他10名患者就诊的机会和宝贵的医疗资源,直接的危险是可能导致其他患者因不能及时检测和接受治疗而提前死亡。
此外,还有可能导致医疗仪器被污染或损害,影响对其他患者病情的诊断和治疗。
可见,“茶水事件”中的记者将医院其他病人的安危和医院的财产视为儿戏,用医院用于给患者作检查的专用仪器使用茶水做试验,潜在的污染危险、损害危险、诊断危险非常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茶水事件”中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至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理由在前面已经阐述过),所以“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在法律是非法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四)“茶水事件”中医院的行为并无不妥。
首先,医院在履行自己的正常职责,医院对“患者”的治疗程序合法。先听取“患者”的陈述,然后按照医生的知识和经验做初步判断,然后安排“患者”去验尿,医院医生的做法并无不妥。
其次,茶水和尿液的颜色非常接近,医院的检验人员只能通过目测初步判断患者提供的是不是尿液,而不能采用嗅或舔的方法进行确认;况且进行检测的样本一般只有几毫升或十几毫升,不可能产生强烈的气味,普通人也好,医务人员也好,是无法凭借肉眼分辨送检样本的成分的。
再次,茶水不是尿液。所以,使用茶水冒充尿液的行为被医院的仪器检验成不合格的尿液恰恰说明医院的仪器是正常的,医院是负责任的。
造成误诊的原因是“患者”是正常人,使用了不正常的“尿液”茶水,且做了虚假陈述误导医生,每个医院医生的知识和经验不同,所以10家医院在整个“茶水事件”中的行为并无不妥。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茶水事件”
(一)“茶水事件”中各医院均可以直接起诉记者和有关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如果医院认为记者的报道使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此事情。
(二)“茶水事件”中记者对外发表的言论的确涉嫌侵害医院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首先,记者自己对自己身体症状的描述是不真实的虚假陈述,医院无法得到正确的信息,自然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记者不能证明送检的假尿液——茶水的确没有受过任何污染,所以记者所说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医院的诚信有问题。
再次,记者对外发布了贬损医院声誉的言论,社会对医院的评价自然会降低,所以医院名誉自然受损。
“茶水事件”中记者对外发表的言论因为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涉嫌侵害医院的名誉权。一旦医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记者和媒体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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