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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龙"离职员工私泄商业秘密 被判停止侵害赔偿1.5万

以旅游信息咨询和酒店预定等业务而闻名“e龙”最近有了点麻烦。该公司的一职工在离职时带走了公司大量的商业信息,由于这些信息都是“e龙”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得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为此,“e龙”公司将该职工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杨某原本是“e龙”公司技术部程序员。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的保密条款将公司的市场销售资料,包括成本、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行销策略及计划、报价单、客户名单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同时规定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内,应遵守公司指定的保密制度,包括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不得将任何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否则公司有权对杨某加以违纪处分,且杨某必须按有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赔偿公司之损失。但杨某在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登陆公司电脑系统内的主数据库,下载大量的商业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入住酒店名称及价格等,下载内容已经占到公司同期商业信息总量的80%以上,杨某将上述信息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上带离公司并复制到自己的台式电脑上。“e龙”公司对杨某所使用的台式电脑一台和笔记本电脑一台中与“e龙”公司有关的信息进行了公证,并委托信息产业部下属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对杨某下载信息进行鉴定,结论为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为了弥补杨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避免类似时间的发生,“e龙”公司现在已经对电脑保密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变更和升级的补救措施。     “e龙”公司认为,杨某违反公司保密协议非法下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并保存,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侵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包括公证费、鉴定费、代理律师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00元。     庭审过程中,杨某称,其对“e龙”公司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因为“e龙”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给他上过保险,而保密协议是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情况下才生效的,所以他没有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对于“e龙”公司要求杨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杨某表示只同意承担公证费用;而对于“e龙”公司委托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的费用,他认为是必要发生的,并且是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事先未与他商量,杨某不同意支付该鉴定费用;对于代理律师费用,由于该数额比赔偿损失的标的额还高,杨某认为“e龙”公司要求全部支付律师费用的请求不合理。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杨某从“e龙”公司拷贝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构成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杨某自2005年6月起至其离职,在“e龙”公司担任技术部程序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e龙”公司拷贝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并存放在自己家用台式电脑中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对“e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杨某提出的因为“e龙”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给他上保险而致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一部分无法生效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杨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以任何目的、形式使用“e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本院在考虑杨某侵犯“e龙”公司商业秘密的情节、过错程度、悔改行为等因素的前提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据此,作出上诉判决。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闲了点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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