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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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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领域应加快立法
研讨中,来自法律圈的学者们更关心的是,广电总局的封杀令是否有法可依?应该采用怎样的方法和程序?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广电总局作为行政管理单位对这次封杀行动总该有一个官方文件,其中应该说明其被封杀的性质与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大众一个交代才好。”专家认为,“既然汤唯触犯条条框框受到处罚就应该把事情拿到桌面上来谈,可是封杀原因到目前为止依然云遮雾罩。”
“我想说的不是《色·戒》好与不好,汤唯演技如何,汤唯的品位如何,汤唯这个人是不是可恨,而是在一个社会,权力需要有一种边界。”来自中国社科院的宪政研究专家张博树认为,“公民有公民的权利,艺人有艺人的权利。艺人有工作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能被剥夺的,需要被尊重。”“封杀手段是错误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遵循一个正当的程序,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的一个共识。
“行政管理部门只吃饭不管事当然不好,然而乱管事和不依法行政也是一大顽疾,这次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大快人心,但并不代表我们认同这种管理方式与行政处罚手段!期待广电总局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透露一下执法理由与标准。”一位专家说。
青年法律学者赵国君说,我查看了一下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发现它主要有八项职能,其中涉及到影视作品管理的主要集中在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三条是: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第八条是: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但是这两条都无法支持广电总局的“封杀令”,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并没有实施封杀令的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在传媒领域也应该遵循法治这条道路。他建议,对于传媒领域要加快立法步伐。“在传媒立法建立之前,可以借鉴分级制度进行管理。如果广电总局真的要下一个什么封杀令的话,也可以参照出租车涨价的办法,开一个听证会,这样更能顺应民意,也为以后起草制定相关的法律听取更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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