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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构罪逻辑则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盗窃犯

许霆案原一审判决盗窃罪无期徒刑,网上一片争议后,广州中院重审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有哪个盗窃案是发生在民事交易中受害人自动给付的?如果是构成盗窃判处无期徒刑本来就是就轻的,有什么理由从无期到五年有期徒刑?



按照许霆构成盗窃罪的逻辑,那么我们所有到ATM机取款的人都有义务检查银行的ATM机是否正常,到柜台取款也要审查银行的电脑系统是否出错,否则一不小心就都成了盗窃犯了。举例如下:



假如某法院院长或者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取款习惯,到ATM机取款从来不看卡上剩余多少钱,取完钱后也不查看余额,也不打凭条。是日,卡里的钱剩下500元了,他以为可能还有5万元以上的钱,结果连续取款5万元,连续取5万元至少需要20次(ATM机每次最多取2500元)。因为他是院长所以司法机关的人员自然相信他是真的不知道,款退还也就是了,但如果不相信他是不知道?这样的事情从理论上、逻辑上可以发生在每个人身上,也可以发生每个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身上,到那个时候你们自己去辩吧!



上述情况如果发生在普通小民身上,那么公安机关将人抓获,认定你是构成盗窃罪。我知道有人会以某甲“不知道”为由认为不构成犯罪来反驳,单从法律的公正上来讲是这样的。你说不知道有谁会相信?就乖乖地认罪吧!各位公检法的人司法实践其实也都知道该案判决的倾向性,讲的是“基本事实”。不讲公正的事多了,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 “劳动教养”没有谁认为它是合理的公正的,它还照样继续施行;房价高得百姓无法承受(据称政府获利50%),抽了百姓多少血汗钱?郭光允告程维高时,程维高是调用了数百名司法机关的人员对郭光允进行陷害;李文娟举报鞍山市国税局惨遭报复;武保安、李铁成当县委书记时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向其行贿几无空白点…;公正距我们有多远!那些支持许霆构成盗窃罪的人员头脑该醒醒吧!



有人会说退还了就不构成犯罪。法律上认定构成盗窃是以你实际控制为盗窃完成,退还只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如果你拒不承认是事前明知的,那么还会以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处罚,你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即使到银行柜台进行交易也同样容易变成盗窃犯,或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过失”可以给你安上一个盗窃犯的罪名。根据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公正原则(这时他们是要讲“公正”的),既然在ATM机上取款构成盗窃,那么到柜台上取款也同样构成(ATM机等同于柜员的论述见《如果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将是法律的失败》),储户就有义务检查自己的账户有多少钱,取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如果银行多付了钱也构成盗窃。什么时候银行保管现金的义务转移到储户头上来了?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文明社会需要一个安全、快乐的服务,可是接受银行服务时,遭遇的是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生怕被当成窃贼,这就是中国人的尊严!谁叫我们是小民呢?



银行们可以不再管自己的ATM机了,反正只要出错都要以盗窃罪论处,没有人敢多拿一分钱,甚至或以放任其出错,以此来要挟储户“多付钱,否则让你坐牢去”,逻辑上是可能的。



ATM机就如同悬在中国人头上的利剑,随时把你送进监狱!
相濡以沫还是相忘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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